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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公安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11 17:37:27点击次数:3102次

魏县公安局

案件法制审核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56号),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执法质量管控,进一步规范案件法律审核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执法办案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采取或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执法措施、处理决定前,由法制部门、审核人员(法制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先进行法律审查的制度。

除当场处罚和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各级公安机关采取或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益的重大执法措施、处理决定,必须经过法律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审批。

第三条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办分离原则。办案部门负责侦查办案,法制部门负责案件法律审核把关。法制部门案件审核机构和人员不承担办案任务。

(二)依法审核原则。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开展案件法律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公正、适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干扰法制部门和审核人员依法提出符合真实意思的审核意见。

(三)质效并重原则。办案部门办理案件、法制部门审核案件都要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在依法办案、严格审核的前提下,每个环节都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移交,保证办案效率。

(四)权责统一原则。负责办案、审核、审批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在执法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由县局法制部门根据本规定负责法律审核工作。对法制部门审核事项以外的执法措施、处理决定的法律审核工作,由各办案部门法制员负责。

交警、出入境管理、消防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其名义独立办理的行政案件,由其法制员负责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  县局根据办案数量和案件法律审核工作需要,为法制部门配齐配强案件审核人员,落实场所、经费、装备等保障措施,保证法制部门和审核人员能够依法、全面、有效履行案件法律审核职责。

案件法律审核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和3年以上执法办案经验。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下列事项作出决定前统一由县局法制部门审核:

(一)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转行政处罚;

(三)查封、扣押、冻结、返还较大价值财物;

(四)适用刑事和解,提请申请强制医疗、没收违法所得;

(五)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

(六)市、县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下列执法事项作出决定前统一由县局法制部门审核:

(一)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行政措施的;

(三)收缴、追缴、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四)市、县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案件法律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涉案人员基本情况是否已经查明;

(三)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均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

(四)案件性质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调查措施、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必要;

(六)案件流转、内部审批、法律文书、案件卷宗是否规范完备。

第九条  案件法律审核依托河北省警综平台执法办案系统,一般采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与书面审核相结合。涉及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网下审核。案件审核人员发现的执法问题应当如实告知办案部门进行整改,办案部门收到法制部门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回馈法制部门。

第十条  案件网上审核审批进度应与实际办案进度一致、网上审核审批内容应与纸质审核审批内容一致。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中,已制作、提取的主要案件材料未全部录入执法办案系统的,负责审核审批的各级领导、法制部门民警以及各单位法制员不得予以审核、审批。

县局法制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案件审核、审批时要做到“四不”,即无接处警录音录像的案件不予审核、审批,未经办案单位法制员审核的案件不予审核、审批,在执法场所办理的案件未在办案区办理的不予审核、审批,未在网上流转的案件不予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案件审核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将个人数字身份证书委托他人代为操作。

第十二条  对涉嫌非法取证,案情复杂、定性存在较大争议,仅通过网上审核、书面审核难以准确核实判断证据的案件,审核人员可以通过调阅审查人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向案件当事人当面核实、要求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对取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非法证据的,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重大、疑难、有争议的案件,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可以提请集体合议。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决定集体合议。

集体合议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主持,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审核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

集体合议应当形成详细记录,如实记录参加人员的意见。集体合议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对外泄露案情和集体通案情况。集体合议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规定,需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执法事项,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提请审核案件应当给法制部门留有必要的审核时间,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审核。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将案卷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或直接签署变更意见报审批人审批;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相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纠正处理意见退回办案部门处理,或直接签署变更意见报经审批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办案部门对法制部门补正意见或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办案部门或法制部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执法办案责任制,明确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的执法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法错误、发生冤假错案的,严格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办案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局法制部门定期分析研判办案质量,对存在的执法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编辑: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