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通知》(邯税发〔2019〕71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县级税务各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各种税务文书,以及税收工作中使用的其他表证单书、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凭证、清单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电子数据记录方式包括各种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应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二章 记录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税收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所有执法事项至少采用一种方式进行记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受理依申请发起的涉税事项,应当将有关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制作执法文书,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尚未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涉税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需要流转的执法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涉税事项,填制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送达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流转的执法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 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办税服务、询问、约谈、听证、复议等执法活动,除利用文字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外,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以外进行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外,应同时使用税务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执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
(四)与税务机关执法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使用税务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制执法文书,归档相关资料,完整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税收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客观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记录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准确、规范,客观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在工作时间开启监控设备,完整记录业务办理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在相关执法事项开始前启动,事项结束后关闭。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在开启时告知当事人。
记录过程中,应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执法记录仪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执法人员填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
(四)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易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五)重要证据的主要特征;
(六)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采取措施情况;
(七)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三章 结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应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税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及时归档,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数据,税务人员不得自行保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保存至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储存设备。连续工作、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在返回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存。
办税服务厅音像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一个月。
询问、约谈、听证、复议等执法活动以及税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记录数据,按照该项执法活动文字记录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
第二十条 应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各类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对电子数据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看或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可查看或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音像记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复制到存储介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应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或者故意毁坏税务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