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更新时间:2020-11-09 14:49:55点击次数:1459次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 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 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 件 |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无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2 |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自然人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六十三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4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十八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七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5 |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 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河北省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6 | 对医疗保障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 | 市本级参保单位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7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 |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九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8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河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 | 公 民 法 人 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9 | 对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保服务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第十六条 | 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等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10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价格 招标采购处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 | 公立医疗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11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价格 招标采购处 |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 | 公立医疗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 |||||
12 | 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 医药价格 招标采购处、基金监管处 | 《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211号)第二项(五),第三项(一) | 公立、民营医疗机构 | 法定时限 | 不收费 | 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