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通知》(邯税发〔2019〕71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的要求,结合我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本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执法主体信息主动公示。
县级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公示载体,公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清单。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各项行政权力的执法权限主动公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公示。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以及定期定额行政征收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决定书形式,公开内容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省级税务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规范性文件汇编、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税务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载体阵地,将执法公示公开工作与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县级税务机关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级税务机关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税务行政相对人,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税务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有关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制部门负责税务执法公示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审核和更新,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的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税务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