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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卫健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更新时间:2020-10-28 17:41:07点击次数:1840次


卫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使用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 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2.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4. 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 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6.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的;

  8. 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9. 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10.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11. 从重处罚基准

  12.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13. 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14. 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15.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17. 对检举人、举报人实施发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事前公示 (编辑:魏县卫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