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健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更新时间:2020-10-28 17:41:07点击次数:1840次
卫生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使用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等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减轻违法危害后果的;
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执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对检举人、举报人实施发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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