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1-0000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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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2-0000 |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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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3-0000 |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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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4-0000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三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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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5-0000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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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6-0000 |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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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7-0000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他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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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8-0000 | 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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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09-0000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主管部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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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0-00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 开发企业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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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1-0000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 法定时限 |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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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2-000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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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3-0000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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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4-000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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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5-0000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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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6-0000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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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7-0000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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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8-0000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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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9-0000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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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0-0000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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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1-0000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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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2-0000 |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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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3-0000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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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4-000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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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5-0000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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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6-0000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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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7-0000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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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8-0000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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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29-0000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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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0-0000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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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1-0000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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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2-0000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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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3-0000 | 违规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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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4-0000 | 违规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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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5-0000 | 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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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6-0000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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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7-0000 |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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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8-0000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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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39-0000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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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0-0000 | 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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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1-000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转让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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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2-0000 |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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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3-000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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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4-000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其他单位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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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5-0000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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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6-0000 |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的: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提供场所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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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7-0000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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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8-0000 | 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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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49-0000 | 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冒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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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0-0000 | 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出借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转让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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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1-0000 | 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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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2-0000 | 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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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3-0000 |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出厂、点的: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出厂、点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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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4-0000 | 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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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5-0000 |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及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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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6-0000 |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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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7-0000 |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的;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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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8-000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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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59-0000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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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0-0000 | 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疫区内易感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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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1-0000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法定时限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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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2-0000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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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3-000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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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4-0000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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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5-0000 | 动物诊疗机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法造成动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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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6-0000 | 执业兽医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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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7-0000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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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8-0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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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69-0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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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0-0000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1月4日发布)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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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1-0000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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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2-000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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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3-0000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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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4-0000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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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5-0000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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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6-0000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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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7-0000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法定时限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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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8-0000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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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79-0000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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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0-0000 | 执业兽医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8号)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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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1-0000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 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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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2-0000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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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3-0000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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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4-0000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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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5-0000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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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6-0000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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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7-0000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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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8-0000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 第三、四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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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89-0000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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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0-0000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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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1-0000 | 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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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2-0000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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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3-0000 |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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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4-0000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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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5-0000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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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6-0000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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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7-0000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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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8-0000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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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99-0000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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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0-0000 | 擅自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测信息、农业重大生物灾情的;侵占、破坏测报场、站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未经试验、示范即组织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农药和药械新产品的; 指使、诱导、强迫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实施不当植物保护措施,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未在指定的隔离种植区内种植的或拒不接受疫情监测的;擅自接种试验当地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的;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和推广禁用农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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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1-0000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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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2-0000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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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3-0000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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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4-0000 | 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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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5-0000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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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6-0000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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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7-0000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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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8-0000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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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09-0000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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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0-0000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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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1-0000 |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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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2-000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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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3-0000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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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4-0000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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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5-0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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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6-000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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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7-0000 | 对应主动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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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8-0000 | 对应立即停止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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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19-0000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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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0-0000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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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1-0000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物质的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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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2-0000 | 违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要求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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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3-0000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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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4-000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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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5-0000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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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6-0000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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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7-0000 |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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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8-0000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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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29-0000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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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0-000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侵权人的处罚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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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1-0000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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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2-0000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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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3-0000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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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4-000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对已撤销登记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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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5-0000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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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6-0000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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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7-0000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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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8-0000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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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39-0000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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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0-0000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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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1-0000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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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2-0000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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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0143-0000 | 出售、串换虫蛀、变质的种子的种子和其他伪劣种子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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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4-0000 | 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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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5-0000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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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6-0000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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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7-0000 | 擅自引进境外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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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8-0000 | 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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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49-0000 | 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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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0-0000 | 屠宰、经营、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的,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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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1-0000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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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2-0000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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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3-0000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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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4-000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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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 -CF-155-0000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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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6-0000 | 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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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7-0000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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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8-0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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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59-0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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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0-0000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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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1-0000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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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2-0000 | 演出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至第50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至58条(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至第50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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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3-0000 | 娱乐场所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第48条至第51条(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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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4-0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32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31条、第32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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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5-0000 | 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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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6-0000 | 网络游戏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至第35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至第35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网络游戏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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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7-0000 | 艺术品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至第23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至第23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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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8-0000 | 出版物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至68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31条至第39条(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发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56条至第62条(2008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发布)、《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56条至第64条(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发布)、《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58条至66条(2005年9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发布)、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10条(2011年3月25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出版管理条例》第61条至68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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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69-0000 | 印刷业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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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0-0000 | 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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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1-0000 | 侵犯著作权行为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至第19条(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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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2-0000 | 音像制品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37条至第45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39条至第45条(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发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29条至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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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3-0000 | 报社记者站违规行为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28条至第31条(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28条至第31条(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发布) 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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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4-0000 | 电影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至第55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8条至第55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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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5-0000 | 广播电视行业违规经营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发布)《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至第32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39条至第42条(2009年9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发布;2011年11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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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6-00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14条(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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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7-0000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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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8-0000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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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79-0000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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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0-0000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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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1-0000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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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2-0000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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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3-0000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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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4-0000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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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5-0000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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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6-0000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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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7-0000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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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8-000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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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89-0000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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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0-0000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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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1-0000 | 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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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2-0000 | 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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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3-0000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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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4-0000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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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5-0000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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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6-0000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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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7-0000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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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8-0000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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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199-0000 | 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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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0-0000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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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1-0000 |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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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2-0000 | 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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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3-0000 | 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实施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河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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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4-0000 | 旅行社经营活动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 《旅行社条例》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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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5-0000 | 非法占用土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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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6-0000 | 破坏耕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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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7-0000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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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8-0000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9月26日施行)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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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09-0000 | 拒不归还土地、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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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0-0000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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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1-0000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改)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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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2-0000 | 无证采矿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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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3-0000 | 破坏性开采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52号1994年3月26日)第四十二条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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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4-0000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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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5-0000 | 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994年3月26日发布)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四条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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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6-0000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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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7-0000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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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8-0000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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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19-0000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998年2月12日)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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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0-0000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1998年2月12日)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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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1-0000 | 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11年11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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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2-0000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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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3-0000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于200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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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4-0000 | 滥伐林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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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5-0000 |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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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6-0000 | 毁坏森林、林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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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7-0000 | 违法运输木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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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8-0000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加工木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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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29-0000 | 擅自开垦林地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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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0-0000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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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1-0000 | 非法猎捕杀野生动物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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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2-0000 | 非法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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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3-0000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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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4-0000 | 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殖场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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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5-0000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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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6-0000 | 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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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7-0000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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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8-0000 |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实施)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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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39-0000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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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0-0000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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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1-0000 |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实施)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实施)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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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2-0000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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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3-0000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法行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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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4-0000 | 对违规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2年林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2年林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三十四、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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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5-0000 | 对违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1992年林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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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6-0000 |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或用带险苗木造林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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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7-0000 | 对逃避检疫等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林业部第4号令)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林业部第4号令)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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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8-0000 |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第四十八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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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49-0000 | 不履行义务植树管护任务造成损失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第二十五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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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50-0000 | 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至三十七、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第120号令)第三、二十五至三十一、三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省人大制定)第三十四、三十七至四十四条《邯郸市水土保持管理条例》(1994年市人大制定1997年市人大修正)第二十至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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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51-0000 | 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七至七十二、七十五、七十六条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令第119号)第二十一、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至三十二条 《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三十七条至四十条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水利部令第6号)第二、二十九至三十一、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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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52-0000 | 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二至七十四、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八、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至五十四条《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五、六十六、七十二至七十四、七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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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53-0000 | 违反防洪法律法规行政处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二十六、五十四至六十四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省人大制定)第三、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五至五十条《邯郸市防洪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 《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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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处罚 | 11130434MB1A60397F-CF-254-0000 | 水行政执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河北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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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1-0000 |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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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2-0000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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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3-0000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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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4-0000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第八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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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5-0000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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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6-0000 | 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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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7-0000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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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8-0000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日常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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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09-0000 | 动物诊疗监管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8年11月4日发布)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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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0-0000 | 乡村兽医监管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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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1-0000 | 农作物种子日常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7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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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2-0000 |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3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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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3-0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进行监督抽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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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4-0000 | 演出市场管理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3条至第31条(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至45条(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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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5-0000 | 娱乐场所经营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至第9条、第12条至第13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3条至第25条、第27条至第28条(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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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6-00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至第9条、第12条至14条、第16条、第18条至第21条、第22条至第23条(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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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7-0000 | 互联网文化违规经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至第30条(2003年5月10日文化部第51号令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止互联 网文 化活动,并处10 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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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8-0000 | 网络游戏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6条至第21条(2010年6月3日文化部第49号令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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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19-0000 | 艺术品市场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至第11条、第18条(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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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0-0000 | 出版物市场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第25条至29条、第32条至38条、第40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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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1-0000 | 印刷业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5条、第17条至第18条、第20条至35条(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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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2-0000 | 复制经营单位违规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复制管理办法》第38条至第43条(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发布)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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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3-0000 | 侵犯著作权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2002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至第19条(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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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4-0000 | 音像制品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10条至第19条、第22条至26条、第33条至第36条(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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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5-0000 | 电影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4条至第16条、第19条至21条、第24条至第26条、第32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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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6-0000 | 广播电视行业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0条至第44条(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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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7-0000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规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1995年9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19条(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14条(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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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8-0000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单位违规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5条至第27条(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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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29-0000 | 旅社经营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二)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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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0-0000 |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66条(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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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1-0000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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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2-0000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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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3-0000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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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4-0000 | 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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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5-0000 | 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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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6-0000 | 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第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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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7-0000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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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8-0000 |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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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39-0000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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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0-0000 | 对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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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1-0000 | 对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监督管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3〕12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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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 -JD-042-000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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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3-0000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38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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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4-0000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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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5-0000 | 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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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6-0000 | 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核实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三、严格核实认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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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7-0000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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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8-0000 | 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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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49-0000 | 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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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0-000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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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1-0000 | 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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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2-0000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冀备案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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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3-0000 | 指导检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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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4-0000 |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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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5-0000 |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督促、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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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6-0000 | 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第36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第五条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84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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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7-0000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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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8-0000 | 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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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59-0000 | 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不含果树中的水果部分)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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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0-0000 | 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9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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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1-0000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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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2-0000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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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3-0000 | 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进入集贸市场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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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4-0000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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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5-0000 | 林草部门管理的已经取消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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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6-0000 | 地质勘查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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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7-000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2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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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8-0000 | 闲置土地调查及处置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5月修订)第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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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69-0000 |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2013年6月国土资厅发〔2013〕30号,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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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70-0000 | 水资源保护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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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71-0000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至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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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行政监督 | 11130434MB1A60397F-JD-072-0000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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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1-0000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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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2-0000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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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3-0000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作处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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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4-0000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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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5-0000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扣押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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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6-0000 | 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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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7-000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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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8-0000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查封、扣押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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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09-0000 | 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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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0-0000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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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1-0000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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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2-0000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查封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行为的专用工具、设备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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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3-0000 |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07年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4号公告)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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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4-0000 |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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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5-0000 | 涉案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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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6-0000 | 限制、停止供水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3号令)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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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7-0000 | 行洪障碍物清除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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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行政强制 | 11130434MB1A60397F QZ-018-0000 | 水行政强制措施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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