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水利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二类,3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0项 | ||
二、行政处罚 | 共0项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
七、行政确认 | 共0项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 共2项 | ||
1 | 1 | 水事纠纷裁决 | |
2 | 2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
十、其他类 | 共1项 | ||
3 | 1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魏县水利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二类,3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魏县水利局 |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事纠纷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的;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不依法裁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2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 魏县水利局 |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 魏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1年12月20日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1、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2、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