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四类,7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一、行政许可 | 共4项 | ||
1 | 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 初审转报 |
2 | 2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3 | 3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
4 | 4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
二、行政处罚 | 共1项 | ||
5 | 1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
七、行政确认 | 共1项 | ||
6 | 1 | 民族成份变更 | |
八、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十、其他类 | 共1项 | ||
7 | 1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核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四类,7项)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初审转报 |
2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成立、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 | 行政许可 |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建议委托乡镇受理 |
4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6 | 行政确认 | 民族成份变更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初审转报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核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