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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7-26 15:10:52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7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4项


1

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初审转报

2

2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3

3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4

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二、行政处罚

1项


5

1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0项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0项



七、行政确认

1项


6

1

民族成份变更



八、行政奖励

0项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其他类

1项


7

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核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7项)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
登记审批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初审转报

2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前
审批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分别做出同意成立、变更、注销的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批许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议委托乡镇受理

4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接受捐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接受捐款审批许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涉嫌违反条例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确认

民族成份变更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变更民族成份建的初审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初审转报

7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核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第686号令)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