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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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根据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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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6.送达责任: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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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本单位作出警告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违法事实;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6.送达责任:整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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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 县民政局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0】第7号第三十九条擅自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收到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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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给付 | 县民政局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民〔2016〕13号)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不予批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批准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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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规〔2019〕4号)“一、明确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不予批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批准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的; 2、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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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县民政局 | 1.魏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邯民函{2018}50号文件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3.冀财社{2017}100号文第2条第5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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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入户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拨款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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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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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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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给付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14号)有关规定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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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件和照片,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被收养人的照片,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等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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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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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撤销婚姻登记 | 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 1、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3、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收取费用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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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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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认定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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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确认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通过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2、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材料。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生活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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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行政权力 | 慈善信托备案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一、确定备案管辖机关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县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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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备案 | 县民政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冀民{2019}59号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工作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新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办理。 | 1、对本辖县内无证经营的养老机构要向其宣讲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政策,劝说引导养老机构限期登记、备案,下达整改通知书;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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