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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征收类事项
时间:2021-12-01 09:44:33

行政征收类事项

(共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征收

土地登记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2、冀财综(2011)1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92)财综字第172号;2、冀政(1990)7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

魏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魏县住建局

冀建城(2015)4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