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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自建房,购买到假混凝土
内容:   尊敬的县委书记你好:实名举报 举报人:赵瑞钢 电话:13001808666 邯郸市魏县边马乡生态街23号【自建房地址】房屋权属:本人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层数2层(地基,圈梁,立柱,楼板使用涉事搅拌站混凝) 被举报:魏县弘硕商砼加工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魏县双庙乡申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9JRRT1R 负责人:赵永杰,15231046666.0310-3361555 购买等级全部C30,混凝土强度不合格 1 现场直观质量异常: 楼板开裂,起鼓,爆皮,出现龟裂,用硬轻刮脱落,疏松孔洞,无水泥硬化质感,明显达不到设计要求强度。 2 建房及供货基本事实 建房地址魏县边马乡王庄村生态街23号自建房地址 采购时间;2022年4月-----2022年9月c30标号混凝土,交易凭证,送货单,发票转账记录 3 三方检测强度严重不足: 本人委托检测机构对主体结构,钻芯取样检测,检测报告,勉强到c15强度不达标,不符合民用房屋结构要求,存在开裂,承重坍塌重大安全隐患。 4 搅拌出厂管控违规: 该搅拌站未对应批次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配比单,试块试压报告:现场搅拌原材料砂石含泥量大,水泥标号不足,随意更改配比,无标准化质量检测流程,长期向周边农村自建房供应不合格混凝土牟利。 5协商处理无果 发现质量问题后,本人于2023年3月多次联系搅拌站负责人现场核实,协商返工,陪偿或重新检测整改,对方推诿拖延,拒绝承担责任,拒不提供合格产品及补救方案。 6违法违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不合格建材;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保证建材强度符合设计标准,严禁销售不合格建筑材料: 3《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危害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紧急安全隐患,申请部门加急现场核查。 多次联系邯郸市长12345至今未果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九号至今万数次拨打当地执法队,及政府,魏县存在公职部门不作为,推诿,敷衍应付,了事。 2026年5月28日邯郸市清晨热线,魏县县长李卫锋接听连线,等待答复? 涉事单位公司, 1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住建委),2无安全许可证(应急管理局)3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局) 4试验室资质证书(砼专项)(住建委-质监)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局,自有车队) 6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 7计量认证(CMA)(市场监管局,试验室) 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1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ISO45001) 以上没任何证书,均属于无证经营销售加工生产强度不达标结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叫停生产,不在向外销售,属无证经营违法生产,当地政府监管,执法队,长期包庇,不查处,不叫停,涉嫌失职,渎职。 诉求; 1立即停产查封无证企业 2严禁监管单位包庇行和个人为并追责 3书面回复结果 举报人:赵瑞钢 2026年8月13日星期四
提交时间:   2026-08-13
答复时间:   2026-10-21
状态:   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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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收到您的留言问题后,魏县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南双庙镇进行了核查办理。经调查核实,该商砼公司证件齐全。经了解,您于2022年通过本村吴瑞勇介绍与魏县弘硕商砼公司老板赵永杰进行合作,后因施工方原因双方出现矛盾分歧,关于您要求赔偿问题,经南双庙镇镇、村两级干部与弘硕商砼公司老板进行沟通,该公司同意合理赔偿,但与您要求相差较大,双方暂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您通过司法渠道依法依规进行解决。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