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开信息 | |||||||
|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
| 1 | 项目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 2 | 征收标准 | 残保金实行按年缴纳。残保金缴纳额按上年度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 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无需缴纳残保金, 但仍需要履行申报程序。 | |||||
| 3 | 征收主体 | 县税务机关 | |||||
| 4 | 计费单位 | 上年度年平均工资额 | |||||
| 5 | 征收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冀财税[2016]40号、冀财税[2017]12号、冀财非税[2020]15号 | |||||
| 6 | 征收范围 | 魏县全境 | |||||
| 7 | 征收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 |||||
| 8 | 征收方式 | 缴费人通过河北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征收窗口开具交款凭证 | |||||
| 9 | 减免规定 | 冀财非税[2020]15号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621985 | |||||
魏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