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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就业见习岗位征集的公告
时间:2026-06-26 15:18:14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6年就业见习岗位征集的

公  告

 

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拓宽青年就业成长渠道,助力高校毕业生、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积累工作阅历、提升职业素养、顺利过渡就业,结合我县就业工作实际,现就2026年全县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征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征集范围:县内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企业、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等。

三、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在魏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稳定、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报承担青年就业见习任务。本次岗位征集优先吸纳规模实力较强、社会信誉优良、示范作用突出的用人单位,以及我县重点产业、优势行业用人单位。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无失信惩戒记录、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申报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

3. 提供的见习岗位适配青年实践锻炼需求,具备相应专业属性与实操价值,岗位工作环境达标,全面落实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及卫生保障相关规定;

4.具备持续提供见习岗位的能力,建立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见习指导人员,所有见习岗位工作地点均设在魏县行政辖区内;

5.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事业单位除外);

6.用人单位须为在岗见习人员统一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1.《2026年魏县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附件1);

2.单位见习工作申请报告,内容需涵盖单位经营规模、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岗位设置、见习保障条件、指导人员配置、见习人员待遇保障等相关情况;

3.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附件2);

6.就业登记或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办公场地租赁或自有房屋、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二)严格审核把关。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用人单位经营存续状态、岗位适配性,确保岗位能够切实满足见习人员实操锻炼、能力提升的需求。

(三)公布见习岗位。所有申报材料经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确定最终就业见习单位、岗位名单及安置人数,统一通过魏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补贴政策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通过社保卡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负责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方式。

七、申报地点: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9房间(魏县长安大道东段89号)

八、咨询电话:0310-3531206

附件1:2026魏县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附件2:承担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1

2026年魏县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法人


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性质


单位地址


现有职员人数


申请见习人数


见习指导员


联系电话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申请岗位安排情况

见习岗位名称

见习人数

见习人员要求

见习人员待遇

(元/月)

学历

专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

    日(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日(盖章)

注:1.“申请岗位情况”可另附纸说明。

2、审核表一式二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承担青年就业见习任务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承担魏县青年就业见习任务,向离校两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3-12个月,失业青年见习期限3-6个月。

我单位承诺:

一、我单位任命       同志为见习专职指导员。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按月通过社保卡方式发放。

二、见习期满对考核合格的见习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予以留用(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承担留用率不低于20%(事业单位除外)。

三、见习期间若未履行见习协议所规定的职责义务,未对见习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同意取消我单位见习单位资格。

四、负责对见习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担任企业投资人、监事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为财政供养人、是否为全日制各类学校在校生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五、不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不冒领、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人员生活补助等。如出现上述情况,按规定退回全部资金、取消见习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法人(签字):            见习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