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起草说明
1、近年来,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突出,经科学分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烃)是臭氧污染产生的重要前体物。据生态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对于有效减少市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减降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均无修改意见,文件拟以魏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3、特此说明。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6年1月12日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魏政规〔2026〕 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装配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厂)内车辆等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二、禁用区情形
(一)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全县范围。
(二)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情形:
1.万泉大街—新南环路—通仕街—玉泉街—民有渠观光路合围区域以内(含以上道路涉及路段)。
2.全县企业厂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场所。
三、管理要求
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用于应急抢险、农业生产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规定。
本通告自2026年1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4年1月发布的《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魏政规〔202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魏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