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以下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不动产权证书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
面积
用途
备注
1
杨学民
魏国用(2014)第00097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魏县天龙建材市场东北角
1353.23平方米
商业
如对本公告不服,可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