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坚决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发生,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非税收入政策落实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财非税〔202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15号)等有关要求,现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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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开信息 | ||||||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
1 | 项目 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2 | 征收 标准 | 上年度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 | ||||
3 | 征收主体 | 县税务机关 | ||||
4 | 计费 单位 | 上年度年平均工资额 | ||||
5 | 征收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冀财税[2016]40号 冀财税[2017]12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 | ||||
6 | 征收 范围 | 魏县全境 | ||||
7 | 征收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 ||||
8 | 征收方式 | 缴费人通过河北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征收窗口开具交款凭证 | ||||
9 | 减免规定 | 冀财非税[2020]15号: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62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