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保管不善,致使原房产证书遗失。经当事人申请,我局已受理该遗失补证申请,若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材料,过期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原房产证书作废。
房产所有权人:张超
房产坐落:魏城镇礼贤街洪源小区5-2-3号
原房产证号:魏房权证魏城镇字第4857号
房屋建筑面积:139.84平方米
联系地址:魏县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310-3518123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