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邯政字〔2022〕22号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魏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咨询电话:3514123,邮箱:wxsjjbgs@126.com
魏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邯政字〔2022〕22号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政府和其他国有资产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批、住建、交运、水利、资规、城投、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坚持“服务大局、聚焦重点、依法审计、确保质量”的原则,主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实施,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社会资本方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建议、处理、处罚。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四)项目竣工交付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到位,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项目计划相符,项目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征用、施工许可等)是否齐全;
(三)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咨询服务、社会资本方投融资人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采用工程最高限价招标模式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公示前是否经县财政部门或县审计机关审核;
(五)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资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二)项目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相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会计核算所需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等问题;
(三)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四)建设项目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和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工程质量索赔、材料价差核定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环境治理项目是否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六)建设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投资完成额是否真实、准确;
(七)工程结算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完整,设计文件是否完成,竣工图纸、工程技术资料与实际是否一致,竣工决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单项(位)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和材料价格计取是否准确,工程奖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全过程跟踪、重点环节跟踪等多种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明确具体审计期限并按期完成。对工程质量、造价、隐蔽工程等建设内容应及时跟进审计,对其它工程内容及管理活动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对特别重大项目,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建设单位应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对发现的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等问题,应督促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加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项目全部完成后出具综合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县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审计信息、审计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反馈。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开发建设审计信息化平台及相关模块,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机关派员参与;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及时报审计机关备案;
(五)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五)审计机关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出现审计质量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审计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