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公信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推进政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政务信用记录,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政务信用奖惩机制,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履行政府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执行决策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依法依规公开政务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阳光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3.坚持履约践诺。政府及其部门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4.坚持信用奖惩。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加大政务守信激励力度,强化政务失信惩戒,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
二、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政务失信记录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公务员的信用记录建设,重点将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执行惩戒、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加强对政务失信记录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及时将政务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部门和社会查询使用,并通过“信用河北”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在保护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职的政务活动事项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政务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合同履约和兑现、政府债务和预算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其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和公务员信用记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时将核实结果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上级政府和部门在收到下级政府和部门或公务员个人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探索建立公务员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建立采购人责任清单,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政府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管,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所有政府采购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府有关部门诚信责任制,PPP项目政府方责任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推动PPP信息公开,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涉及的咨询服务机构、中标社会资本以及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重要信息。(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参与方全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政务诚信法规制度,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河北”网站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各市、县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举债的政府及其部门及时查处。(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六)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河北”网站公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政务信用评价体系,将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督导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在政务、财务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开力度,推动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养老、物业、停车、就业、就学、家政、计生、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各项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街道、乡镇和农村基层组织失信机构及组织专项治理,创建诚信街道、诚信乡镇和诚信农村基层组织,提升基层政府形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督促推动落实。
(二)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虑因素,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对政务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加强社会监督。
(四)加强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政务诚信建设,积极开展多种主题的政务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政务领域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法律和信用知识学习,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