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和《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 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 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 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
摄录不卡顿;
(四) 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