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的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按照不少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比例配备,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有关审查情况报告;
(二)执法决定代拟稿;
(三)作出执法决定的相关依据;
(四)作出执法决定的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