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31号)精神,根据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的要求,在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深化拓展改革成果,有效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不断健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邯郸建设、邯郸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建立执法信息公示专栏,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2019年6月底前,完成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市场监管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
2.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比例、频次和重点。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或国家总局颁发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后,执法时应当穿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市场监管机关要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一并公开。其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撤销和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作出政执法决定的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及时从本机关门户网站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完善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市场监管机关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本级政府。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流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等,结合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明确执法案卷标准,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
(1)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制作《“三项制度”规范演示视频片》作为音像记录的模板,指导开展音像记录。
3.严格记录归档。健全市场监管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强化记录实效。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为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逐步达到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保证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市场监管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2019年6月底前,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并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
(3)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核,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2)2019年6月底前,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要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修订或重新编制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5.明确审核责任。市场监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对接全省执法信息化平台。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执法信息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对接。2019年6月底前,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对现有的执法办案(处罚)系统进行规范,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2.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按照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用各类平台的数据与其对接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只录入一次,多平台共享。
3.强化智能应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典型案例等信息,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市场监管系统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县局领导班子其他人员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队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监察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7月底前,制定和完善《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三个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三个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三项制度”具体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 2019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强化宣传报道。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注重培养“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行政执法标兵”“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能手”等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公布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讲述规范执法好故事,扩大社会影响,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采用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进行专题、实战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线上线下岗位培训,提高推行“三项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2019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保障经费投入。制定市场监管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执法装备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市场监管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六)加强督促考核。自觉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将检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郭庆军
副组长:栗 刚 陈昱宏 杨志刚 燕志向 蒋爱华
王军景
成 员:袁耀辉 李 中 马秀丽 栗利平 史喜云
李庆海 高 畅 徐 杰 范丽君 郭洪峰
丁卫华 刘俊波 高成友 任建章 靳 岭
魏青山 刘振贵 蔡双海 张 智 田国堂
刘青峰 郭建武 李振兴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