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口集乡人民政府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指在执法机构中专、兼职从事法制工作的法制审核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年以上;
(四)精通本职工作,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法律职业资格;
(五)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法律法规基础,敢于坚持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制审核人员:
(一)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受过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得担任法制审核人员的情形。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执法机构领导建立健全本乡镇各项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二)对本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初审。
1、核审案件范围:执法机构采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2、核审程序
(1)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有关内部审批表,将案卷材料提交本执法机构法制审核人员核审。
(2)法制审核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案卷材料进行核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3)法制审核人员在核审案件时,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修改;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补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纠正。并及时将核审意见和建议及案卷退还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可以依据法制审核人员的核审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后再次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人员进行二次核审(含二次以上)。
(4)法制审核人员在核审案件时,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并及时将核审意见和建议及案卷退还案件承办人员。
(5)经法制审核人员核审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含法制员与案件承办人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法制审核人员签署核审意见后连同案卷退还给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提请本执法机构领导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案件审理会议。通案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通案情况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处罚。
(三)协助办理因本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协助办理因本执法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定期对本执法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检查;
(六)对本执法机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镇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七)审核以本执法机构名义发出的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和各种通知、公告、证明等业务文书;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法制审核人员应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二)独立原则。法制审核人员在开展工作特别是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应独立自主提出意见,不受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干涉。
(三)中立原则。法制审核人员不得参与办理(含核审)与本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处罚等事务;法制审核人员不得既当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又当案件的核审人员。
第七条 对法制审核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工作意见,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权不予采纳,但不得强令法制审核人员改变原有意见。
第八条 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法制审核人员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单位应为法制审核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其日常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工作场所、工具书资料等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配备的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2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