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政规〔2022〕5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24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魏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单位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持续提升经营业绩,提高全县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魏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县在追求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单位以及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县政府质量奖”含“县政府质量贡献奖”。“县政府质量奖”是针对单位设立的奖项;“县政府质量贡献奖”是针对个人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在申请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总数每次不超过3家,获奖个人总数每次不超过5个,有效期四年。已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魏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上简称“县质评委”),县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质评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县质评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
第八条 县质评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定结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开、公正、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县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质评办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二)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业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三)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县质评委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单位、个人名单;
(五)公示候选单位与个人名单,收集、整理、报告反馈信息;
(六)公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树立单位和个人标杆,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
第十条 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有关行业协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县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质评办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质评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后方可聘用。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绩效评审工作经验及相应专业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
(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魏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四)主导产品(包括农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服务结果处于我县同行业(按GB/T4754)领先地位;
(五)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省、市、县监督抽查中,产品、工程和服务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六)有良好的诚信记录,顾客满意度高,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强县和标准化战略或其他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强县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参与管理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全县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四)弘扬科学精神,勇于开拓创新,在提高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工艺革新、培育和提升品牌、发展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单位经济效益等方面贡献卓著;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劳动,作风严谨,廉洁奉公、赢得干部职工的赞誉和社会公认;
(六)在管理或其他特殊领域对质量工作做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近三年因重大质量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个人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执行,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和结果等七个部分。
第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及时修订,并报县质评委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在评审当年由质评办预先公告或发通知,告知本次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受理申报期限、评审时间及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凡符合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魏县政府质量奖申报书》或《魏县政府质量贡献奖申报书》,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撰写单位自评报告或个人先进事迹。同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质评办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质评办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县质评委审查确认。资料不完整、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被退回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当年不得补报。
(二)材料评审。质评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表、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三)用户评价。进行现场评审的单位,应提供用户满意度测评材料或质评办推荐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或服务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四)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名单经质评办确认后,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依照评定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报送质评办。
(五)综合评价。质评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以现场评审得分从高至低为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六)评议公示。质评办提交的候选名单经县质评委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七)审定标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批。
(八)公布表彰。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以魏县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县长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贡献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获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县政府质量贡献奖的个人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县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与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传授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和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公正、真实、准确地参与评审活动;
(二)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工作;
(三)不得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单位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质评办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员资格。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质评办核实、县质评委审议,报请县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国家、省、市、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当年效益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八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县质评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县质评办应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获奖单位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经营。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可提出复评申请。经复评合格,继续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颁发奖牌和证书,奖励资金减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