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
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
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县招商引资竞争力,简化、优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保障优质工业项目快速落地,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十条措施〉》(冀政办字〔2022〕158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投资、保项目、保发展”活动方案〉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2〕1号)、《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邯自然资规〔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强化用地保障服务,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动,加快工业项目落地,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原则
本工作方案中的“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基础上,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标准、亩均税收、年工业总产值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力争2022年底,县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50%(以面积为准);2023年,县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坚持市场化配置。打破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能耗、环保、规划、投入产出等系列标准,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前结合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
---坚持提效率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完成相应地块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企业做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开展区域评价。在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统一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7月20日前完成区域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确保拟出让“标准地”交付前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为“标准地”出让提供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
(二)设定出让标准。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控制性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环境标准、单位增加值能耗、亩均税收、年工业总产值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标准地”量化控制性指标纳入新增用地出让条件并编制供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出让公告,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三)推行告知承诺。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于7月30日前完成。用地企业竞买取得土地后,需持《成交确认书》与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同时按要求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公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推动项目落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四)强化履约监管。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企业协调对接,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中的控制性指标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通过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
(五)严格对标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通过,出具达产复核意见。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成立魏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县“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行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改革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把握原则和重点,提高服务效能。实施“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要求,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为投资企业减轻负担,有效吸引优质项目投资落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在供地程序办理中合理创新,简化优化审批环节,缩短整体时间跨度,减少企业“跑手续”次数,又要在控制指标设置上灵活创新,科学合理设置基础指标。还要明确专人对接帮扶,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落地。
(三)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政策。“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是政务服务改革创新的重要之举,是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一招,各部门各单位既要大胆创新、敢于试错,也要及时总结,改进不足,在确保完成 “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行任务基础上,尽快完善推广,形成魏县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