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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认定条件将放宽,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时间:2021-06-22 09:16:07

特困认定条件将放宽,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为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切实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日前,民政部修订出台了《特困人员认定 办法》,将适当放宽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这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一是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二是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修订后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在7月1日起施行。

为宣传、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近日魏县民政局组织召开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专题业务培训会详细讲解相关工作要求,并要求各乡镇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