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和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和廉政风险,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邯政规〔2020〕8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魏政字〔202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政府投资变更评审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规模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而申报政府部门对调整投资进行的评审。《投资变更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变更的依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变更评审的主要内容:(一)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二)投资评审现场勘查是否真实。(三)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召开过相关会议,专题研究过重大工程量、规划设计变更事项。(四)结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意见,参考施工监理方意见,审核变更签证的内容、资料是否完备、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计价是否合理。
第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的工程量和设计变更评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实施预算评审、投资变更评审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决(结)算评审时,要将原评审报告合并,并对未评审事项进行补充评审。
第二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则、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术语与定义。
变更签证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工期调整、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或量的调增、调减、取消、设计图纸的修改,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工程量和单价及费率的增减变化;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变更是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行为,分为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功能。
工程量变更包括:一是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误差或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二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一事一签、准确及时、先算后干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安全、投资等
方面的优化。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定的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超范围”“超标准”“超概算”等现象的发生;因工程变更造成项目工程费用超概算的,根据超概算额度大小,应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调整概算。
(四)因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原因需申请财政调增或调减项目工程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先评审,后安排”的程序,根据财政投资变更评审报告办理调增或调减建设项目投资。未履行申报和投资变更评审程序的,不得调增或调减投资,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五)严禁将一项工程变更项目肢解成多项变更,以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
(六)经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七)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应深化项目勘测设计,严禁以项目建设时间紧为借口,随意进行项目工程变更。
(八)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时广泛征求电力、水务、交警、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意见;各相关部门和管线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意见,并作为项目施工图的设计依据,不得在施工图审定后随意提出项目工程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内容按变更的主客观原因及审批办法不同,分为合理变更和其他变更。
(一)合理变更包括:
1.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新颁布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新规范标准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调整引起的变更;
3.涉及部队、文物、铁路、高速、消防、监狱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未及时提出意见或提出意见后又予以修改,从而要求增加的变更项目,以及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引起的变更。
4.勘测机构在现行探测技术条件下,因特珠原因无法探明的地质情况引起的变更。
5.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及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勘测设计文件出入较大引起的变更。
6.因征地拆迁导致项目开工推迟一年(含)以上,期间原材料大幅上涨或下跌引起的变更。
7.因建设周期变化,施工时季节不适合种植原方案设计植物,为保障苗木成活率而改变植物种植种类引起的变更。
8.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量清单评审时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而项目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由于项目建设客观需要仍应采用原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引起的变更。
9.在不降低原技术标准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少占用农用地或林地等,或为减少征迁量,且便利施工、节省投资引起的变更。
10.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引起的变更。
11.原设计中涉及难以购买的材料、设备,需要完善或替代或原设计图纸中不符合现行法规、行业规范内容,要求强制执行引起的变更。
12.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引起的变更。
13.在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为降低建造成本或缩短施工周期而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或修改引起的变更。
14.原招标施工图已有描述,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漏项且符合合同约定引起的变更。
(二)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变更均为其他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程序:
(一)单项变更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变更程序如下:
1.申请。由变更提议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单》,由施工单位履行有关基建程序后提出变更申请。
2.审核。监理单位对变更申请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3.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提出明确准许变更的意见,按程序报批批准,并在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4.签证。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研究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好《签证单》并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5.备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合同后方可施工,补充合同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没有备案的在办理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施工单位仅凭监理人员签字的工程变更单,评审中介机构可不作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评审依据。
变更部分工程款按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补充合同确定的价格为暂定价格,最终价格以评审结果为准。对突发应急事件,可先进行处理,但必须尽快补办相应手续。
(二)单项变更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程序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建议(方案),按新项目重新履行项目报批程序;
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3.有权限部门审批;
4.项目变更下达与实施。
(三)负项变更。上述主要针对增加投资的变更,工程变更金额为负的变更无需走变更程序。
(四)项目政策性调差产生的工程变更费用无需重复进行变更论证程序。
第三章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第十条 项目工程因变更和签证所形成的造价变化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项目中标价的10%。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权限:
已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正常情况下一般不允许变更。因建设工程变更需要申请调增或调减投资的项目,经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论证出具的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批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五方现场勘验联合签证(一式五份),并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项目投资变更评审,根据投资变更评审报告办理调增或调减建设项目投资额,先变更后报批的一律不予评审。
(一)经专家论证属于项目合理变更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按程序报批批准,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
(二)项目其他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1、单项变更金额增加30万元以下且变更比例不超过合同价10%的,报县财政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签批准,方可按程序进行项目变更评审。
2、单项变更金额增加30万元以下且变更比例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以正式文件报经项目单位的主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签批准,方可按程序进行项目变更评审。
3、单项变更金额增加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魏县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以正式文件报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呈报政府县长审签批准,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委财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方可以新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而增减工程量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而增减工程量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施工而增减工程量的。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辅助工作内容的。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项目变更资料要求和变更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资料要求:
(一)投资变更评审需提供变更申请(包括变更的详细原因、变更部位以及涉及的资金额度、对总投资的影响程度)、有权限部门对投资变更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发出邀请函,变更论证送审资料由建设单位提前3天送审,邀请函应明确论证项目专业类别、变更项目是否已经实施。
(三)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出具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规范。
(四)工程签证单按项目统一编号,不得缺号、跳号和重号,工程签证单要送交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或归档。未归档、缺号、重复编号及附件不齐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报送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上述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所需报送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回复项目评审不予受理告知函。
(六)已纳入政府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项目投资变更超过10%且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按新投资建设项目重新履行项目报批程序。未经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要在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时,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10%以上工程部分以及擅自变更项目工程招标中标合同规定建设内容10%以上的工程建设部分,按规定核减项目投资结算或决算额。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实施项目工程投标中标合同规定以外的建设内容,单体构件或建筑材料价款达到10000元(含)以上的,需在完成建设后(隐蔽工程除外)第一时间通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勘验并将勘验结果备案;同时,建设单位要备存相关建设施工情况的影像资料,否则,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时,建设施工单位仅凭监理人员签字的工程变更单,评审中介机构可不列为结算或竣工决算的评审范围。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项目变更经批准后,按规定完成变更备案的,相关费用纳入进度款支付,比照合同内支付办法支付,变更增减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投资总额。
(二)未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确认的事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三)所有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纳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资料,签证内容非特殊情况,不得对价格进行签证。
(四)其他变更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按以下方法确定与支付:
1.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项目变更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负或者支付,造成工程费用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2.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3.除上述原因之外引起的项目变更,勘察设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计算确定并支付。
(五)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费用按以下方法确定与支付。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工程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
可在综合考虑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商定。
4.经批准后的变更费用比照合同内支付办法支付。
第五章 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被覆盖外表后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
(一)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建设部门、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备案。
(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通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单体构件、建筑材料造价额或工程预算在10000元(含)以上的隐蔽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勘察,勘验影像资料由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建设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勘验人员共同签字备存,在项目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时与该项目工程的有关监理签证材料一并送交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作为对该项目工程进行结算或竣工决算的依据。项目施工单位未通知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在项目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有关隐蔽工程进行勘验的,该隐蔽工程的工程价款不得列入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评审。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隐蔽工程勘验事项,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共同对勘验结果负责。
第六章 工程变更评审时限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变更评审项目,中介机构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变更评审初审意见:
(一)投资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变更,限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变更评审;
(二)投资变更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限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变更评审。
(三)项目变更评审时间从被评审单位提交完整变更评审资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签收变更评审资料之日开始计算,变更评审过程中等待补充资料的时间不作为变更评审时间计算。确因特殊情况需增补资料的,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变更评审时间从补充完整变更评审资料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和设计变更评审的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变更或者越权审批,或者将项目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或者瞒报的,视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责令限期整改和补办手续,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二)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因勘测设计原因造成项目变更的,给予通报批评,该工程变更项目勘测设计费按第四章第十五条中规定执行;
(三)监理单位有对下列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的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可对监理单位处以不支付或扣减该变更项目监理费或终止监理服务合同等处理。
1.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越权审批,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或者瞒报的。
2.同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出具虛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虚报工程进度,经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认定的。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或者瞒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手续,可不予支付已施工的变更项目工程费,情节严重的终止整个项目施工合同。
(五)项目变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依法依纪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管理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工程变更申请单
2.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
3.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和设计变更评审审批表
附件1
工程变更申请单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
变更项目 | |||
变 更 事 由 | |||
变 更 内 容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盖章) |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 (盖章)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公章) |
附件2
工程变更与签证内部审批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年 月 日
变更 签证 事由 | |||
审查 意见 | |||
附件: 工程变更申请单 变更费用预算 现场测量记录及论证材料 其他 | |||
建设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
施工单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 意见 |
年 月 日 | ||
财政评审 中心人员 勘验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本表为工程审批使用,为竣工资料组成部分。
附件3
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量和设计变更评审审批表
申请部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概况 | |
项目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主管县领导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县 长 意 见 | |
备 注 |
联系人:杨建红 13930098260 邮箱:zghbwx0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