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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时间:2020-11-30 15:54:44

魏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现状,决定从2020816日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措施落实,规范学校食堂各操作环节,增强学校管理者和师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整治时间及范围

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托幼机构、小饭桌(托管机构),学校幼儿园集体供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整治内容

(一)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一岗双责”和“岗位职责”,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任务分工,有工作印证材料。建立完善的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三)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示栏”,规范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北省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四)食堂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和患病调离制度。索证索票制度。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定点采购,采购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是否索取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食用油脂、散装食品、直接接触食品容器进货渠道等环节。

(五)食品加工。原料清洗,粗加工、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餐饮具消毒记录。加工食品设备运行正常,记录完善;库房按要求存放食品、环境整洁、无过期食品;严禁从业人员头发外露、佩戴饰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将私人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严禁向学生出售隔餐剩余食品,严禁中小学、幼儿园违规制售使用凉菜、四季豆、发芽土豆、亚硝酸盐;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

(五)食品留样。按照要求足量、足时留样;专厨专管。建立登记制度。

(六)校园周边。学校周边100米内严禁设摊摆点,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严禁销售高盐高糖高脂“三无”食品和“五毛食品”。

(七)设施设备及维护。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816日至831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摸清底数。纳入监管范围。

(二)整治提升阶段(91日至1031日)。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采购索票索证、餐饮具清洗消毒、加工制作规范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方面进行整治,深入查找薄弱环节,提升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对达不到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小餐饮登记(备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进行整改,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提升改造。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或登记(备案)要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幼儿园,联合取缔关停。

(三)总结汇报阶段(111日至1231日)。专项整治成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