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496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文号:
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24-11-25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为了规范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邯郸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魏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和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
(三)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方建设工程量计量规则,指导监督各类建设计价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负责商品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和运行分析。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七)指导城乡建设工作。拟定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城市更新工作。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计划,拟订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指导乡村建筑风貌管控。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做好县城建设、城建生态建设及绿化、公园绿化、城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贵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減排、绿色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住宅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指导和督导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行为监督。参与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及各项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
(十三)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五)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
思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县中心城区房产交易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决、行
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八)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九)研究拟订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行业的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负责对本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
调督导主城区范围内“五包责任制”的落实。
(二十二)负责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中小型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
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县内区域的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负责对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十三)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四)负责全县范围内燃气、污水处理,以及县中心城区供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相关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管理;负责农村燃气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负责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
(二十五)负责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雨、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参与城市防汛工作。
(二十七)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公益园林及道路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社会绿化管理,对门前、园林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监督绿化设计、施工工作。
(二十八)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的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县中心城区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和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等市容市貌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牵头负责主城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九)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省政府批复和市、县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意见。承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具体行使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热以及全县范围内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夜景亮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上述范围内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三十三)参与县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
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十四)负责县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供热、燃
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行业指导和督导考核。
(三十五)负责建设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协
助县委抓好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三十六)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工作。
(三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负责人姓名:陈志杰
办公地址:魏县长安大道东段19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星期一到星期五
上午8:30-12:00 夏季下午2:30-5:30,冬季下午1:30-5:30
联系方式:0310-339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