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027
发布机构: 税务局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3-07-28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税务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读信息;
2.机关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门户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hdsw/xqxxgk/weixian1)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同时通过魏县党政网、办税服务厅、报刊、广播、电视、年鉴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主题分类方式。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内容概况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检索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龙乡北大街99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仅限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0-3506102
邮政编码:056800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hdsw/xqxxgk/weixian1)“魏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电子版《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实填写完并附身份证明后发送邮件到dhdshs123@163.com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自行下载(见互联网在线申请表述)并填妥《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中国邮政EMS或者邮局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到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且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1.税务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且说明理由。
3.税务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答复申请。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