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834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暨公开渠道指引
文号: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18
魏县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暨公开渠道指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具体网站栏目或地址(政务公开信息所在的网站栏目名称以及具体地址) | 公开 对象 | 公开 方式 | 公开 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市县 级 | 乡 级 | |||||||
1 | 机构信息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2015]2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2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3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 预公开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4 | 公共服务 | 回应关切 | 对涉及到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社会热点、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咨询的相关问题等进行回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 及时回应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5 | 公共 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6 | 财政 | 财政信息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 √ | √ | √ | |||
7 | 确权 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 | √ | √ | √ | |||
8 | 确权 登记 |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外业调查中 | √ | √ | √ | |||
9 | 确权 登记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外业调查中 | √ | √ | √ | |||
10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土地供应 计划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 每年3月31日前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中国土地市场网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1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土地出让 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中国土地市场网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2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中国土地市场网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3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划拨用地 批前公示 |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中国土地市场网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4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划拨用地 结果公示 |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中国土地市场网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5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住宅用地 信息公开 |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6 | 国有 土地 使用 权出 让和 划拨 | 地价信息 |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魏县党政网、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
17 |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 县级国土 空间总体 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正在编制中 | √ | √ | ||||||||||
18 |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正在编制中 | √ | √ | ||||||||||
19 |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正在编制中 | ||||||||||||
20 | 国土 空间 规划 编制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正在编制中 | ||||||||||||
21 | 规划 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电子证照综合管理系统,邯郸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土空间,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魏县党政网管理 | √ | √ | √ | |||
22 | 规划 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电子证照综合管理系统,邯郸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土空间,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魏县党政网管理 | √ | √ | √ | |||
23 | 规划 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电子证照综合管理系统,邯郸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土空间,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魏县党政网管理 | √ | √ | √ | √ | ||
24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电子证照综合管理系统,邯郸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土空间,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魏县党政网管理 | √ | √ | √ | |||
25 | 用地 审批 | 农用地转 用审批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 |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 | √ | |||
26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管理 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 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征地工作流程图】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 | √ | |||
27 | 农村集体 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 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 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 | √ | |
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 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28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工作 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 息公开平台公开 | ||||||||||||||
29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 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 | √ | |||
30 | 耕地保护 | 补充耕地项目 | 项目名称、所在地、验收日期、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其他 | 党政网、河北省征地信息公开专栏 | √ | √ | √ | |||
31 | 建议提案答复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答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号) | 在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委员之日起15日内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党政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