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244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名称:魏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25
魏县交通运输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 魏县交通运输局公开信息分类
魏县交通运输局公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及下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交通运输局及下属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二、魏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1、公开内容:(1)概况信息;(2)年度报告、总结;(3)法规公文;(4)工作动态;(5)政府规范性文件。
2、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的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向申请人。
5、公开程序:经本单位内部审核后公开,可能涉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局领导及局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核。
6、责任部门:魏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魏县党政网站(www.wei.gov.cn)上查阅。
2、公开形式
(1)魏县交通运输局以网上公开的形式对政府工作信息进行公开,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通过魏县党政网公开。
(2)政务新媒体
“魏县交通运输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3、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魏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点:邯郸市魏县天安大道8号,电话:0310-3556755,传真:0310-3556755,电子邮箱:wxjtysj@sina.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魏县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魏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 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魏县党政网信息公开栏目下的表格下载子栏目中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邮箱发送即可。
2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处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 收费标准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 其他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