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426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名称: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26
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县民政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民政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魏县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魏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文档方式排版、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单位 | 类 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 公开程序 | 责任部门 | 详细信息 |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
县民政局主要公开部门概况、机构职能、规范性文件、部门动态信息、公告公示、项目信息、行政许可和其它需要梳理的信息类。
2、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依申请公开人公开。
5、公开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魏县民政局办公室。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范围
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魏县党政网(http://www.wei.gov.cn/)上查阅《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县民政局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公开和在各公共查阅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www.wei.gov.cn/。信息查阅所地点:魏县民政局。(开放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
3、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民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魏县平安路99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0-3512880
传真号码:0310-3365019
电子邮箱:wx3512880@163.com
2、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魏县党政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县民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办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受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规定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魏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单位或职业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单位或职业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内容描述: | |||||||||
所需 信息 用途 | |||||||||
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制 □电子邮件 | ||||||||
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