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910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魏政规〔2024〕3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4-01-26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魏政20243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

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政府有关部门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2024116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4125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

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河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集入市〔20231号)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魏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转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缴纳调节金。

第四条  调节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按照同地同权同责、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时,根据不同用途不同基准地价登记,分别按出让金总价款的一定比例从出让金中提取征收调节金。工业用地5%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保障性租赁租房10%

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按照入市总收入的3%一次性提取征收调节金;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对应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年限计算。

第七条  以出售、交换、转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通报入市交易信息,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并具缴款通知。

缴款通知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以出让方式入市的,调节金实行扣缴制。成交后,由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全额缴入县财政监管账户县财政局从成交价款中直接提取并出具缴纳凭证。

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或再转让的,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或再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向财政监管账户缴纳调节金后县财政局出具缴纳凭证,结算租金、股息红利或再转让价款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采用核准准入制,交易前,参与竞买人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出让金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受让人(承租人)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办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十  调节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财政按规定比例提取调节金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凭据,剩余价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财乡管”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按规定比例提取调节金后,剩余价款,属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至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  县财政、县审计要加强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十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  本细则自2024125日起施行,有效期20241231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

第二十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细则由县财政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文件链接:关于对《魏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