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524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规〔2023〕1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3-02-24
效力状态:有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全县工业设计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冀工信产业〔2018〕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县先进地位的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条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园区内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作,并协助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对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认定数量不超过4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魏县县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管理规范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相对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五)重视知识产权应用,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近两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税务平台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参评;
(七)已经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不得再参评县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后三年发展目标和建设规划;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条 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择优确定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县党政网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并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认定的,县财政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复核一次。
接受复核的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复核,以通告形式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魏县县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报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