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64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8-09-07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魏政办20182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8月30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魏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冀政〔2005〕101号)、《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818号)和《邯郸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邯政办规〔2018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全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牧(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牧局可以结合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县政府和市农牧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魏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农牧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或需要由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农牧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联通公司、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和县武警中队等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农牧局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导各级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工作动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县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县级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境内外各界捐助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县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公路、水路等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联通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等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牧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武警中队:负责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协调工作;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乡镇(街道办)应急指挥部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三)专家委员会。

县农牧局应结合实际组建本县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要求,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农牧局应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县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形成完整的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县农牧局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及时作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实验室;农牧部门。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须立即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至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农牧部门,初步认为一般(IV级)以上动物疫情的,县农牧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办),动物防疫机构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县农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乡镇(街道办)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政府按照《邯郸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农牧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县政府根据《邯郸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县的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农牧局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一般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按规定向县政府、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县委宣传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县农牧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一般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一般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县、乡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一般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级农牧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人畜共患病,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疫苗、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人员安全。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2.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患病群众的救治工作。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控制疫区人员流动,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农牧局和省农业厅报告。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牧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市农牧局。

(二)奖励。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应急指挥部应对疫病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详细登记,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抚恤与补助。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民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六、应急保障

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应急工作现场通信以联通通信为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由农牧、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武警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相对固定,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并按规定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3.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农牧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和调整。

6.经费保障。

县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农牧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牧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研讨活动,为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四)培训与演习。

县农牧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在没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牧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