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322
发布机构: 残联
名称:魏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开信息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10-26
魏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开信息 | |||||||
序号 | 名称 | 内 容 | |||||
1 | 项目名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2 | 征收 标准 | 上年度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 | |||||
3 | 征收主体 | 县税务机关 | |||||
4 | 计费单位 | 上年度年平均工资额 | |||||
5 | 征收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冀财税[2016]40号 冀财税[2017]12号, 冀财非税[2020]15号 | |||||
6 | 征收范围 | 魏县全境 | |||||
7 | 征收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 |||||
8 | 征收方式 | 缴费人通过河北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征收窗口开具交款凭证 | |||||
9 | 减免规定 | 冀财非税[2020]15号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
10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62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