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1536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20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收费标准 | 减免政策 |
1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相关减免政策附后 |
2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
3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
4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
监督举报电话:03103521326,03103521324 | ||||||
备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情形,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包括: 一、根据财税[2016]79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 ||||||
二、根据财税[2019]45号文件规定, (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