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473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对魏县连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文号:魏环罚(2021)27号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2021-03-30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 环罚〔2021〕27号
魏县连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34MA07Q6BE6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连印
地 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马头村
我局于2021年 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魏环罚告字〔2021〕2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魏环罚听告字〔2021〕29号)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期限已过,你公司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千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行 户 名: 魏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 040500150936666660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魏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印章)
2021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