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917
发布机构: 魏县公安局
名称: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0-08-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魏县公安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安大道129号魏县公安局办公室306房间。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联系电话:0310-3522332 传真0310-3522332
电子邮箱:tyhcwoaihe@163.com
通讯地址:长安大道129号魏县公安局办公室306房间
邮政编码:0568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魏县党政网、魏县公安微信公众号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魏县公安局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魏县党政网、魏县公安微信公众号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魏县党政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魏县党政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上QQ邮箱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魏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单位或职业 |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单位或职业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内容描述: | |||||||||
所需 信息 用途 | |||||||||
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制 □电子邮件 | ||||||||
信息的获取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 ||||||||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提交申请表时,公民须提交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