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853

发布机构: 统计局

名称: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0-08-19

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编制了《魏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获取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请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魏县党政网”查阅,也可以到魏县统计局办公室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魏县统计局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ei.gov.cn/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县统计局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二、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依申公开魏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县统计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讯地址:魏县县委、县政府综合楼五楼

联系电话:0310-3510988  真:0310-3510988

邮箱: wxtjj3510908@163.com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 13:30-17:30(冬季)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魏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魏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县统计局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要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按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县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魏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魏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个人)


单位或职业


法人或

其他组织

机  构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单位或职业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信息情况

文  件

名  称


文号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形式

纸制  电子邮件  告知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提出申请方式

邮寄  网络  传真  当面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编号


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4、“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