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6893
发布机构: 泊口镇
名称:魏县泊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8-03-16
魏县泊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制定了《魏县泊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用》(以下简称 《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魏县党政网或依法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6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
2.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3、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施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开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4、人事信息。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5.財经信息。包括财政决算及审计情况:政府投贷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6、其他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面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泊口乡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魏县泊口乡泊口村顺利街003号
联系电话: 0310-3380877
邮政编码056800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泊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想、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示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申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木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技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霄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签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泊口乡纪委投诉。
监督电话: 0310-3380877
通信地址:魏县泊口乡泊口村顺利街003号
邮政编码: 0568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