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357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8-06-14
魏县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机构:办公室。
办公地址:魏县魏州东路748号三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0-5200396 0310-3510919
传 真:0310-5200626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城乡规划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县城乡规划局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魏县政务公开网站、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划局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魏县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魏县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魏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上QQ邮箱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魏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魏县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姓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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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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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 其他组织 |
机 构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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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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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或代 理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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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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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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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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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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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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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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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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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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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情况 |
所 需 信 息 内 容 |
文 件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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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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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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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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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形式 |
□纸制 □电子邮件 □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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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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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 签 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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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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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方式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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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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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请提供本机构与申请理由、用途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3、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4、“收到时间”和“受理编号”栏由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