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329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名称: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号:
主题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09
为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魏县党政网(网址:http://www.wei.gov.cn/)上查阅,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魏县长安大道东段89号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9)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本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予以公开的信息,我局主要采取在魏县党政网(http://www.wei.gov.cn/)公开和依法指定主要信息公开场所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人社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搜集、统计、研究、分析或重新制作。
(一)受理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魏县长安大道东段89号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9室;邮政编码:05680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310-531202;电子邮箱:wxrsjbgs@163.com;传真:0310-3531202。
(二)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申请。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一是审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向申请人下发补正告知书。
二是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三是答复。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15个工作日。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