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517
发布机构: 魏县应急管理局
名称: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魏安办〔2021〕30号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1-06-14
魏安办〔2021〕30号
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魏县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魏县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和精准管控燃爆火灾、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省厅《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冀应急工贸〔2021〕49号)邯郸市《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加强源头治理、精准风险管控、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广泛动员、组织力量,对工贸行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系统排查,严格依据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围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系统组织实施评估分析和论证,集中整治重点难点问题,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升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与深化“双控”机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全面系统的排查整治,实现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建立健全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准确掌握相关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及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企业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构成的燃爆火灾、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实现“动态清零”。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通过深化“双控”机制建设,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制度规程,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
——加强基层监管工作。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依托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对燃爆火灾、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实施精准监管。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得到加强,依法履行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
三、排查整治范围
(一)排查范围。电力行业和工贸行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企业,不含冶金企业。工贸行业划分严格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2017)。
(二)整治范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使用和储存量较多(常年使用一个或多个品种的危险化学品),需要仓库、储罐、中间仓库储存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包括:
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2.涉及液氨制冷、液氨制氢(制氮)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自产自用的;
4.有氢气、氧气、氮气、氯气、煤气等危险化学品储气站点的;
5.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电镀、喷漆、印染、清洗作业的;
6.涉及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
7.涉及使用易挥发且产生有毒危害物质的。
围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设备、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用量、储存、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依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排查整治。
四、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摸清使用危化品企业情况。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存在危险化工工艺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重点。一是开展排查,健全监管台账,准确掌握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途、数量、储存方式、工艺装备等基本情况,按照整治范围的七个方面确定整治企业。二是评估分析,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根据监管能力,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对于存在燃爆火灾、中毒窒息风险,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其余列为一般风险企业。
(二)开展珍珠棉类生产企业专项排查。深刻汲取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爆炸事故教训,有关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聘请专家对珍珠棉类生产企业开展全面系统排查,对于使用丁烷等易燃易爆气体做为发泡剂生产珍珠棉类包装材料的企业,必须对照《珍珠棉类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重点事项》(附件1)进行全面检查,对于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在不构成爆炸火灾的环境中进行生产。企业坚持使用丁烷等易燃易爆气体作发泡剂的,必须按照珍珠棉类生产企业安全检查标准要求进行整改,经专家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组织企业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在完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基础上,组织企业参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检查通用事项》(附件2)开展安全条件论证。重点对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教育培训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排查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风险管控措施。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监督指导高风险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开展小微企业安全条件论证。高风险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条件论证原则上由企业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小微企业安全条件论证由乡镇(街道)组织或企业自行聘请专家实施。
(四)监督企业整改问题强化管理。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根据企业安全条件论证情况,对照《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附件3),提出处置意见。对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政府关闭。对于其它方面的问题,坚持企业为主体的原则,督促企业结合深化“双控”机制建设,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等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对于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依托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开展技术帮扶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明白人”干“明白事”,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五)完善信息台账实施规范化监管。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根据企业安全条件论证、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进展情况,及时更新企业管理台账,按照信息化建设方案要求,年底前完成所有企业接入“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双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9月底前接入监测预警系统,实施精准监管,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依托技术服务机构,形成监管支撑体系和监管网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对高风险企业实施精准监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推动工贸行业监管工作的规范化。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监管执法计划,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生产、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断电等强制措施。对于企业管理责任不落实,燃爆火灾、中毒窒息等风险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于不按要求组织安全条件论证的企业,要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开展系统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一律依法从严处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五、实施步骤
自方案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在完成企业摸排的基础上,对企业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组织开展珍珠棉类生产企业专项排查,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动员部署。通过召开动员会、推进会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所有相关企业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完成时限:2021年6月15日前,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送细化落实方案和安排部署简要情况汇报及《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监管情况表》附件4)
(二)开展评估论证排查问题阶段。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监管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工作计划,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安全条件论证。针对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进行详细安排部署,让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了解安全条件论证的目的、依据以及方法步骤,压实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根据论证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清单台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于2022年1月5日前报送企业评估论证开展情况总结)
(三)集中整治强化监管阶段。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分析研判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找准问题根源,精准施策,市、县两级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督导检查,推动企业严格依照标准规范整改问题隐患,改进管理制度机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送问题隐患整改及监督执法情况总结)
(四)总结经验巩固提升阶段。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培育示范企业和先进典型,细化完善工作标准和规范,提炼好的经验做法,组织交流推广,着力构建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于2022年12月24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和《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
六、保障措施
(一)结合实际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分析研判、精心组织谋划、研究制定落实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责任的落实。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认真分析研究,通过政府或企业购买服务方式,依托专业技术能力强、实力雄厚的专家团队或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部署、协调调度,逐级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企业按照专项整治的各项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专项治理方案和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认识,引导、支持企业主动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控能力。
(四)加强协调调度和检查督导考核。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县应急管理局将把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纳入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评估论证走形式的乡镇、街道办、县经济开发区,,将下发安全生产整改令或者督办函,实行重点督办。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协助企业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并全市通报。对于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珍珠棉类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重点事项
2.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检查通用事项
3.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4.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监管情况表
5.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珍珠棉类生产企业安全检查重点事项
一、防火防爆设施标准
1.设置主机开启与环保排风启动联锁装置,保证主机设备一启动,环保排风设备同时启动,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始终保持负压抽风状态。
2.生产厂房经过防爆设计,采用框架结构,设置足够的泄爆面积,屋顶采用轻质材料结构。
3.产品暂存区和存放区等易燃易爆气体缓释区域,根据气体密度在建筑物的合适位置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管道并入环保废气处理系统。
4.在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存放区以及珍珠棉生产、存放区域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5.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工具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6.易燃易爆气体采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加压推进。
7.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储存危险化学品有标志标识、说明书、物质告知卡。
8.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等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
9.生产中采取防静电措施,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有安全生产“明白人”管理。
2.开展燃爆火灾、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用电安全等风险辨识,制定风险清单,明确管控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根据风险管控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聘请专家对环保设施、环保措施实施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评估论证,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5.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保证职工熟悉本岗位安全风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6.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附件2
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检查通用事项
一、企业总体安全要求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厂房、场所和仓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应的行业(专业)设计资质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2.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装置)、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相关标准规定,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设备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定,行业标准有相关规定的,还应从其规定。
4.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等标准的规定。
二、基础安全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行业要求取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7.企业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等标准的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三、工艺安全管理
1.企业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应符合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和当地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
2.企业购买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工艺技术包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工艺技术信息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化学原理以及装置、设备设计的物料最大储存量和工艺参数(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组分等)安全操作范围以及偏离正常工况的紧急操作程序等内容。
3.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设备设施时,应符合安全设计要求,并从供应商处获取主要设备的资料,包括设备手册(图纸)、维修和操作指南、故障处理等相关的信息。
4.企业应根据获取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资料等,编制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培训教材等文件。
5.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确定变更的类型、等级、实施步骤等,变更后的工艺安全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变更后的教育培训。
四、危险化学品采购
1.企业应依法向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危险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许可要求。
2.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等,并索要与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的规定。
五、危险化学品装卸及运输
1.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的卸车场所卸车,卸车场所及其设备设施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企业应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3.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槽车进入装卸场所时,应安装阻火器;装卸场所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装卸鹤管应采取消除静电措施,严禁使用不导电塑料软管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装卸管道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
6.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仓库、堆场内装卸。进入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堆场的机动车辆应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7.卸车时应轻拿轻放,禁止使用铲车、翻斗车等装卸、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8.易燃易爆和毒性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仓储设施等。
9.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同介质管道的间距以及管道上下布置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道路上方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不应安装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及带有填料的补偿器等可能泄漏的管道附件。
1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选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应采用非金属管道输送。当局部确需采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液化烃、液氯、液氨不得采用软管输送。
11.易燃性气体、液体、固体和液化烃管道应按规定设置静电跨接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储存柜、堆场、储罐内,不得与废弃物品同室(同一防火分区)储存。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
1.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2.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4.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中间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中间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通风良好,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不得穿越人员密集作业场所、防火墙,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8.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
9.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10.危险化学品液体仓库(中间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储存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防止水浸渍措施。储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时,仓库的门、窗、通风孔等应采取遮光措施。
11.危险化学品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同一库房内隔离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库房内严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12.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物品堆放的垛距、灯距、墙距、柱距、顶距等应满足“五距”要求(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垛距≥10cm、灯距≥50cm、墙距≥30cm、柱距≥10cm、顶距≥50cm);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13.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塑料容器储存。
1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
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库房内温湿度应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
16.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标识、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装卸操作规程等。
17.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库)应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物质特性,按要求设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1.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和储罐时,可在生产作业场所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
2.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
3.危险化学品储存柜的制作材料应采用坚固耐用的不燃材质。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柜还应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柜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4.储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对于瓶装液体等要设置托盘或者泄漏收集工具。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
5.危化品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保险粉等)。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6.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安装机械防盗锁和视频监控装置。
7.禁止在储存柜内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8.储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贴有易于识别的标签。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外侧或者附近应张贴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设置灭火毯、吸油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灭火器、洗眼器和喷淋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根据储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
(三)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
1.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之间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地、设备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组)应规范设置防火堤,但闪点大于 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储罐组内存储不同品种的可燃液体时,还应按规定设置隔堤。防火堤、隔堤的高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3.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储罐(组)应按标准规定设置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液氧储罐周边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4.易燃易爆物料泵不得安装在防火堤内,且与储罐及周边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标准规定。
5.进出储罐区的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堵。电缆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不同的外护层类型。
6.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的材质和加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塑料储罐储存。罐体设计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并留有裕量。
7.危险化学品储罐(车间储罐)应根据标准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罐还应按要求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应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
8.地下储罐采用单层罐时应设置防渗罐池,并做好防上浮、防腐蚀措施。
9.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氧、液氮等低温液体储槽外筒体出现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可靠切断储槽与外部连接的管道后进行查漏。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水浴式气化器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11.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储罐(组))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储罐防火堤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罐底上罐爬梯和泵区宜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12.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车间罐〔组〕)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七、危险化学品使用作业
1.甲、乙类作业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2.作业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3.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作业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严禁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5.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6.作业场所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占用疏散通道,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作业厂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丙、丁、戊类作业车间内,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不限。
8.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与生产无关的生活设施等,严禁在作业场所内进行烧饭烧水等活动。
9.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
10.作业场所应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防渗漏等措施。
11.设备、设施的选材、选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工艺安全性要求。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包括塑料衬里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12.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照明条件。封闭、狭小作业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
13.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分(换)装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4.甲、乙、丙类危险化学品液体使用厂房的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的甲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15.作业面长度超过25m的平台应有双向逃生楼梯,作业台(检验台)等不应设置在设备间隔区内。
16.作业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爆电气设施、消防设施和冲淋器、洗眼器等的设置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7.作业场所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周知卡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必要的应急器材和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
八、应急管理
1.企业应严格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工业园、小微企业园、村镇工业集聚点内的企业可依托附近的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相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原则。
以上八个方面内容主要是为各地各企业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各企业应结合行业分类、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特性等具体组织实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件3
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包括工艺)未达到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未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或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4.未建立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量等台账资料。
5.未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备案。
6.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有资质要求的岗位未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7.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或未严格落实执行。
8.未公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安全风险,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9.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处置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10.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动火、有限空间、检维修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1.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
12.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问题。
13.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14.存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15.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未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取得有关安全许可。
16.生产自用危险化学品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对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