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157
发布机构: 魏县应急管理局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批复
文号:魏政字〔2021〕28号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1-09-27
批复
魏政字〔2021〕28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
批 复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你局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严格执行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安全执法监察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全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魏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魏县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力度,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整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企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按照统筹兼顾、分级分类、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各类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对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复查率达100%;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处罚率达100%。纳入计算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的比例不低于在册在岗人数的80%;以重点检查为主,安排重点检查的比例不低于60%。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主要任务
1、坚持把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重中之重,以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抓手,强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
2、依法对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重点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专项整治、计划检查等方式方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行业企业的季节性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规律,逐企业分解到每季度;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等方式,按照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安全特点,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将检查数量明确到各季度。
3、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督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执法工作以及对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2021年监督检查计划起止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二)监督检查力量
截止目前,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20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行政执法车辆2部,另为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其他执法车辆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租车的方式解决,执法保障经费由县本级财政保障。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2)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3)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4)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根据全局执法力量实际,2021年列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3家、液氨制冷企业1家、涉爆粉尘企业1家、工商贸企业1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按计划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者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的有关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或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4。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2021年列入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8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25家、液氨制冷2家、涉爆粉尘1家、工商贸企业10家。企业名单见附件3。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编制本股室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内容。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人员。
(二)现场检查、现场处理和处罚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一并归档。
(四)数据报送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邯郸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质量报送和通报实施细则的通知》填报要求,于每年1、3、5、7、9、11月3日前将本股室监督检查数据报至监察执法大队。
(五)调整、报批程序
经县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由相关股室书面提出具体调整或者变更意见,经主管局领导同意,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10%,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减少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核定相应工作量,并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重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魏县党政网站、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各股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目的。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股室(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股室(单位)要结合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县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排查与抽查相结合、重点查与一般查相结合;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增加暗查暗访频次。元旦、春节、全国“两会”,以及五一、十一期间,在全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高危行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确保重点时段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严格检查纪律。各股室(单位)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1.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2021年度监督检查一般企业名单
4.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5.监察大队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附件1
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为20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占实际在岗人员的80.8%。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计365天,52个周,双休日共计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节、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365-104-11)×21=5250个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共计:5250-1246-1344=2660天。
其中直接监管股室(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日合计:1410天,非直接监管股室(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日合计:1250天。
1.县监察大队一分队(3人)130天。
重点检查企业3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3×5=90(天)。
一般检查企业2家,年内随机抽查2次,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4×5=40(天)。
2.县监察大队二分队(4人)204天。
重点检查企业3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4×5=120(天)。
一般检查企业6家,年内随机抽查4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3×7=84(天)。
3.县监察大队三分队(4人)180天。
重点检查企业2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4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2×4×5=120(天)。
一般检查企业4家,年内随机抽查3次,每次参加人员4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3×4×5=60(天)。
4.县监察大队四分队,(5人)702天。
重点检查企业9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5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9×2×5×5=450(天)。
一般检查检查企业27家,年内随机抽查12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12×3×7=252(天)。
5.县监察大队五分队(3人)114天。
重点检查企业2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3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3×7=84(天)。
一般检查企业2家,年内随机抽查2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3×5=30(天)。
6.县监察大队六分队(2人)80天。
重点检查企业1家(年内监督检查2次/家),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2×2×2×5=40(天)。
一般检查企业6家,年内随机抽查4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7天(含复查),检查工作日为:4×2×5=40(天)。
7.非直接监管股室的监督执法(5人)1250天。
非直接监管股室(单位)共计5人,分别按照各自职能,实施综合监管执法,采取专项检查、“双随机”监管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总法定工作日为:5×250=1250个工作日。安排监督检查工作日738(天),其中安排重点检查工作日438(天),安排一般检查工作日74(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共计113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预计需用20人×2日/月×12=480个工作日。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预计需用60个工作日。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20人×0.5日/月×12=120个工作日。
4.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预计需用20人×2日=40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50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7.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预计需要80个工作日。
8.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5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共计1280天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20人×2日/月×12=48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20人×1.5日/月×12=360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预计需用20人×0.5日/月×12=120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每月主题党日和志愿者活动):预计需用20人×0.5日/月×12=120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0人×10日=200个工作日。
附件2
2021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共15家)
一、危险化学品(3家)
1、中福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2、邯郸市双辉漆业有限公司
3、河北省魏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二、液氨制冷(1家)
4、邯郸市安鲜特果蔬储藏有限公司
三、涉爆粉尘(1家)
5、魏县爱美森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四、工商贸(10家)
6、魏县德尚环保有限公司
7、河北凯胜君恒医药玻璃有限公司
8、河北宗申戈梅利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9、河北卫河人家酒业有限公司
10、魏县阳光超市有限公司
11、中储粮大名直属库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2、河北百缝制线有限公司
13、魏县移动公司
14、魏县人民医院
15、魏县商务局腾飞商场
附件3
2021年度监督检查一般企业名单
(共38家)
一、危险化学品(25家)
1、魏县魏都加油站
2、魏县畅通加油站
3、魏县魏辉加油站
4、魏县回隆北街陈良加油站
5、魏县平安加油加气站
6、魏县双井镇中加油站
7、魏县西烟加油站
8、魏县中辉加油站
9、魏县南环西加油站
10、双井镇红果园加油站
11、魏县中新加油站
12、河北省魏县魏北加油站
13、魏县周祥加油站
14、魏县中海加油站
15、魏县双桥加油站
16、魏县永兴加油站
17、魏县中能加油站
18、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魏县第三加油站
19、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魏县第四加油站
2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第三十七加油站
2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第七十一加油站
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第十二加油站
2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销售分公司第一百零五加油站
2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魏县第一加油站
25、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邯郸魏县第六加油站
二、液氨制冷(2家)
1、魏县东兴冷库
2、魏县鹤起冷库
三、涉爆粉尘(1家)
1、魏县双雪面粉有限公司
四、工商贸(10家)
1、魏县京喀隆超市
2、魏县百佳商城
3、魏县维明超市有限公司
4、河北恒昇机械有限公司
5、河北达人雕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6、邯郸市快科电梯增设有公司公司
7、魏县聚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8、河北艾斯特瑞亚科技有限公司
9、河北陆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10、魏县粮食储备库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工商贸企业
一、轻工企业
1.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日用玻璃(含医用)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是否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是否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含医用)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4.喷涂车间、调漆间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二、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涉爆粉尘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否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是否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是否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是否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是否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是否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是否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是否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是否及时规范清理。
四、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帐,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有限空间作业五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是否按要求配备通讯和照明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
附件5
监察大队季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表
执法 科室 | 时间 | 检 查 单 位 | 责任人 |
监察 大队 第一 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张邯伟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检查和复查县属以上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检查和复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监察大队第二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王洪振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处。 | ||
监察大队第三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张志峰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检查和复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检查和复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监察大队第四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3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处。 | 李 明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5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共2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4处。 | ||
监察大队第五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段剑锋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监察大队第六分队 | 2021年 第一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处。 | 王海涛 |
2021年 第二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 ||
2021年 第三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2处。 | ||
2021年 第四季度 | 一、重点监管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共1处。 二、一般检查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1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