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7161
发布机构: 魏县应急管理局
名称:魏县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 “5·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18-08-15
魏县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
“5·17”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5月17日9时左右,魏县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事故发生后,魏县县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委、公安局、工会、市场监管局、双井镇政府组成的魏县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5.17”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邀请两位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此次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等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由双井镇付夹河村村民康雪成、房兰美共同经营,收购资金双方各出一半,营业场所占地约2亩,主要从事以榆木、槐木为主要品种的木材购销活动,在当地收购木材后卖给木材加工厂,持续经营10余年,日常经营活动时断时续,在收料、发料时临时叫亲戚或雇人干活,2008年曾取得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多年没有审验。木材存放区域上方距离地面约8米有一条10KV高压线通过。
(二)吊车出租人赵金刚。其操作的吊车为2014年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报废车辆,购买至今无任何证照。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报告过程
2018年5月16日21时,康雪成电话通知吊车所有人赵金刚,让其5月17日5时30分到木材购销点吊装木头。5月17日6时,赵金刚开吊车到木材购销点。约7时左右,拉木材的运输车到达现场,康雪成雇佣的本村村民房春岳、申秋亮、杨希顺、刘满香等4人开始装车。申秋亮、刘满香在车上面摆木材,房春岳、杨希顺在下面挂钩。8时40分左右,赵金刚把吊车臂升到高压线的南侧大概2米距离,吊臂顶部高于高压线,开始吊装。房春岳手拉吊钩往捆好的木头上挂,第一次没有挂住。在房春岳第二次拉吊钩准备挂钩时,赵金刚发现钢丝绳和高压线打火,连忙低头查看,发现房春岳触电倒地头朝西躺着,立即打120救护车求救,现场的人同时给房春岳做人工呼吸。9时30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并送至县人民医院,房春岳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忙于抢救伤员及处理善后工作,且木材购销点现场人员均为农民,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当地村及乡镇。双井镇政府获知情况后,于5月17日17时50分向魏县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信息,县安监局得知后随即向市安监局上报了事故信息。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金刚驾驶吊车在吊装木材过程中,吊车钢丝绳触碰高压线,造成正在操作吊车钢丝绳吊钩的房春岳触电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本村购销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缺失。
2、场地中间有电力线路从中间穿过,选址不当。在电力线路下方从事吊装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现场人员缺少基本的自保和互保安全意识,救护技能不足。
4、国网魏县供电分公司,在得知高压线下有作业单位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
5、魏县双井镇党委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付夹河村党支部安全监管不到位。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房春岳,魏县双井镇付夹河村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线路下面违规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对其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申振海,中共党员,双井镇付夹河村党支部书记,负责付夹河村全面工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起事故发生和迟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程伟革,中共党员,魏县双井镇民政所长,双井镇付夹河村包村干部,落实辖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邵俊杰,中共党员,魏县双井镇主任科员,主抓安全生产工作,双井镇付夹河村包片干部,落实辖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吕继强,中共党员,魏县双井镇政府镇长,负责双井镇政府全面工作。组织落实辖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张军学,中共党员,魏县双井镇党委书记,负责双井镇党委全面工作,组织落实辖区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6、田国堂,中共党员,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井镇分局局长(副科级),负责本片区全面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陈昱宏,中共党员,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8、郭庆军,中共党员,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程 猛,中共党员,国网魏县供电分公司双井供电所所长,负责本辖区全面工作,在得知高压线下有作业单位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10、车建安,中共党员,国网魏县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在得知高压线下有作业单位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
1、双井镇付夹河村木材购销点,营业执照过期,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建议由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取缔。
2、 赵金刚,魏县双井镇河南村人,吊车所有人兼司机。违规在电力线路下面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魏县公安局对其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报废,并将查处情况报县安监局备案。
五、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无证摊点)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二)国网魏县供电分公司要切实履行电力企业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加强对高压线路的日常巡查,建立详细的巡查台账,发现隐患及时解决。要对高压线周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的安全监管,针对触电、建筑施工、火灾和特种设备等安全防范的重点难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健全监管台账,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认真实施网格化管理,防止出现监管上的死角死面。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下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进一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全县各行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无照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整改,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魏县人民政府双井镇付夹河
木材点5.17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