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037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文号

主题分类: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2021-08-09

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魏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标准和异地建设资金缴纳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7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为住宅面积的3%,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要符合国家建筑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入住条件,基本标准为:(1)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2)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60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总量的20%以内。

第二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以实物房源无偿移交政府。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第三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具体规定:

1)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方案,并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2)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形、风格、色彩、品质应与商品住房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

3)同一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个单元部分报请县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标准缴纳异地建设费。

4)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所在的商品住房保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开发建设中落实,并及时交付使用。

第四条 项目完工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住建部门根据配建协议查验核对建设质量、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房型、具体房号以及房屋质量、配套条件是否按协议落实。

第五条 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出申请并经县政府审定同意之后,暂按应配建面积5000/平方米预交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办理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按县房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定项目网签备案平均售价,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算应配建保障房面积的异地建设资金。

第六条  县住建部门应将收缴的异地建设资金缴入县财政局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所缴款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资金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等。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验收时,应当对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情况进行核实,未按规定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承担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约定,不配建或少配建的、未按要求保证配建质量和进度的、违反规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之前县政府出台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文件政策与之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