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4772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京喀隆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2-28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京喀隆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4年11月30日对魏县京喀隆超市(徐燎)销售的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2月12日和 2024年12月13 日该研究院出具了No:JSP2024CJ35203和No:JSP2024CJ35199F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6日,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魏县京喀隆超市(徐*)涉嫌销售不合格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的行为,我局于 2024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冯**、司*双井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徐燎,男,汉族,身份证号:33032419720827****,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7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京喀隆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336107848G,经营场所:魏县开元路州宏巷55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304340045413,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鲜菜销售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11月3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抽样时的该批次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执法人员依法向魏县京喀隆超市(徐*)送达了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JSP2024CJ35203和No:JSP2024CJ35199F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徐*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的购销事实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从魏县新发地购进螺丝椒(辣椒)19公斤,进价每公斤2.5元,货值金额47元。销售价每公斤4元,销售金额76元,获利29元;2024年6月29日魏县益友商贸销售中心送货上门小磨香油100瓶,每瓶8元,货值金额800元;销售价瓶10元,销售金额1000元,获利200元。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共获利229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在2024年11月30日抽检时购买的螺丝椒(辣椒)6.51公斤和小磨香油6瓶。当事人称其超市在采购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清力蔬菜店和魏县益友商贸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收据等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3、供货者魏县清力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李春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螺丝椒(辣椒)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供货者魏县益友商贸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小磨香油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清丰县石嬷嬷油脂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徐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6、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JSP2024CJ35203和No:JSP2024CJ35199F检验报告各一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螺丝椒(辣椒)和小磨香油时,已查验供货者魏县清力蔬菜店和魏县益友商贸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魏县京喀隆超市(徐燎)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