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4771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关于魏县小马海鲜水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5-02-28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免于处罚的公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于2024年11月29日对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马新雷)销售的鲈鱼进行了监督抽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2月11日该公司出具了No:JSP2024CJ3521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0日邯郸市局将此案交由我局办理,县局食安办将此案资料交由魏州分局进行调查。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马**)涉嫌销售不合格鲈鱼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刘**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马**,男,汉族,身份证号:13043419900517****,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34MABU0C9Y2C,经营场所:邯郸市魏县魏都北大街269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水产经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2024年11月2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时的该批次鲈鱼。执法人员依法向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马**)送达了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JSP2024CJ3521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于2024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马**进行了询问,查明了该批次鲈鱼的购销事实经过。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从“邯郸市丛台区鸿民海鲜水产门市”购进鲈鱼19公斤,进价每公斤8.75元,货值金额665元。已销售10公斤,销售价每公斤20元,销售金额60元,获利22.2元,截止立案查处时已销售完,其中包括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1月29日抽检时购买的鲈鱼2.87公斤。当事人称其水产店在采购鲈鱼时已查验供货者"邯郸市丛台区鸿民海鲜水产门市”的营业执照,并当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复印件,说明了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现场检查情况 ;
3、供货者"邯郸市丛台区鸿民海鲜水产门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鲈鱼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马新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销售不合格鲈鱼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鲈鱼时,已查验供货者"邯郸市丛台区鸿民海鲜水产门市”的营业执照及鲈鱼的进货票据复印件。当场,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了上述证据及进货票据,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魏县小马海鲜水产经营店(马新雷)免于处罚。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